财务处关于报账结算的说明

发布者:王银峰发布时间:2014-03-17浏览次数:27

来源:校财务处

财务处关于报账结算的说明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深化公务卡改革的通知》(豫财办库【2009】20号)、《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预防腐败局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豫财库【2012】41号)、《河南省财政厅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预防腐败局关于加快推进省级预算单位落实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豫财支付【2013】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对当前我校财务报账结算做如下说明。

第一种方式:对公转账方式(强烈推荐、不受限制)

    所谓对公转账,是指各位师生来财务处报账,由财务处直接将款项转到商品服务提供方的单位账户上。各位老师尽量不要使用自己的资金先行垫付

    各位老师的日常支出请优先选择对公转账方式单笔大额支出必须选择这种方式。这种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所有报账都可以选择这种结算方式、财政审批手续便捷、到账速度快。

    教职工一般情况下不再借钱,如果教职工借钱,只能选择对公转账方式。

第二种方式:公务卡结算方式

   如果没有使用第一种方式(对公转账方式),且所购买的商品服务属于如下16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购买。否则,根据相关规定,财务处不再予以报销。如果金额较大,必须选择第一种方式(对公转账)。这种结算方式的特点是:财政审批手续便捷、到账速度快。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16项)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第三种方式:个人卡结算方式(强烈不推荐、原则上不再使用)

    各位老师请优先选择前两种结算方式,只有在如下8项特殊情形下,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才能使用个人卡结算方式。特殊情况包括:

   (1)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用(不含长期外聘用人员)

    科研劳务费

    校外专家劳务费

    (2)出差补助、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零星交通费用(不含飞机票、住宿费

    (3)学生活动、实习、实践、竞赛、论文设计费用(单次报账不超过1500元,需供货方提供无法刷卡证明;如果外出,带队老师请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

    (4)外事外教零星支出(单次报账不超过2000元,需供货方提供无法刷卡证明)

    (5)低价值的特殊教学科研用材料费(单张发票不超过500元,需供货方提供无法刷卡证明)

    (6)博士安家费

    (7)支付给个人的慰问金、抚恤救济金

    (8)其他不具备刷卡条件的特殊情况

    如果不属于以上8项特殊情形,则必须使用对公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如果先行垫付,根据公务卡改革相关规定,财务处不再予以报销

    公务卡改革是财政部、人民银行、河南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和预防腐败局共同强力推进的一项改革,我校作为省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要求必须严格执行落实。财政厅会对我校的各项支出进行逐笔审核,审计厅进行日常审计,尤其对往个人卡上转钱审查非常苛刻,对于凡是不符合公务卡管理办法和要求的支付财政厅都一律进行退回处理。希望各位老师能够深入学习领会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尽量使用对公转账或公务卡结算。财务处会积极配合、主动服务,和广大师生员工一起,确保各项支付顺利、便捷、快速进行

 

郑州轻工业学院财务处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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