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境)是指因本职工作需要到国(境)外进行公务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学术活动等。
1、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出国(境)任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
2、凡是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可在学校国际合作处网页下载或到国际合作处领取)。校级领导干部出访按省管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教职工由所在单位、组织部(处级干部或在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需经组织部签字同意)、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因公出国(境)条件的,由国际合作处报学校研究。在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处级干部由校党委会批准,其他在职教职工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批准后,由国际合作处按照程序办理或协助办理出国(境)手续。
3、学校各二级单位如需组织因公出国(境)考察团,应先征得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于计划出访前一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国际合作处提交出访计划。国际合作处汇总并纳入全校下一年度出访计划,于十二月初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形成初步意见,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4、出国(境)开会或短期学术交流,需经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同意,科技处要认真审查会议主办方的资质和参加会议的必要性并给出明确意见。出国时间超过两周的需经教务处同意。
5、我校教师公派留学或到国外交流合作半年以上的项目,列入学校师资培养计划。
6、国际合作处要对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安全教育,明确外事纪律,提高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自觉性。
7、出国(境)人员的相关费用,根据公务活动的不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8、出国(境)考察团在回国后两周内将出国(境)考察报告交国际合作处存档。出国(境)开会或短期学术交流者,回国后要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义务。
二、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管理
因私出国(境)是指自费到国(境)外学习进修、探亲、访友、旅游、工作、定居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
1、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可在学校国际合作处网页下载或到国际合作处领取)。
2、在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应经所在单位、组织部、人事处审核,报国际合作处,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非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非处级干部的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经所在单位、人事处等部门审核,报国际合作处,经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离退休人员应经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人事处审核,报国际合作处,经主管离退休职工管理处的校领导和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5、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不影响正常的本职工作,工作期间因私出国(境),经学校同意后,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销假手续。
6、在职教职工自费出国(境)留学、工作、定居,应提前两个月向学校人事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7、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超过一年,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学校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可继续享受原有各种待遇。离退休人员出国(境)定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必须在学校批准或规定的期限内返回。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
9、对于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的教职工,学校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规定执行。学校保留对其违约责任的追究权及相关费用的索赔权。
三、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轻工业学院关于因公、因私出国人员的管理办法(试行)》(郑轻院[2001]66号)同时废止。
2、我校教职工凡因公或因私要求出国(境)者,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处)提出申请,按本规定办理。
3、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附表:1.郑州轻工业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