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日报农村版 》( 2026年04月07日 第 04 版)
□张少停 梅菁圆
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农业农村现代化与乡村全面振兴,明确提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促进乡村振兴
首先,落实农地集体所有权,提高农地治理能力,充分发挥农地粮食安全以及生态保护的功能。其一,农地“三权分置”改革需要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土地权能(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其二,农地“三权分置”改革需要确认和重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庄“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其三,提高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治理能力。农地“三权分置”改革需要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治理权力,并通过法律予以保障。
其次,强化农户承包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农民土地收益,实现土地价值。其一,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久不变。强化农地承包权的国家管制,不得随意调整农户承包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取消农户承包权,并以法律的方式保护农户承包权及其相关土地权益。其二,重构承包权制度,变固定的身份性成员权为动态的契约性成员权。变身份性成员权为动态的契约性成员权,打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固定身份,以合作社、乡村企业等市场化方式界定承包权资格。
最后,放活土地经营权,优化农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其一,赋予土地经营权更多权能。赋予土地经营权自主耕作、合理利用土地的权利。其二,构建多种土地经营主体。把承包经营权分离为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改变过去农户单一经营主体的不足,构建多种经营主体,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求,充分发挥人这一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其三,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促进乡村振兴
首先,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明确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主体,确认农村宅基地治理主体,强化宅基地有效治理。其一,确认宅基地所有权主体权力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破解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直被诟病的主体虚置问题。其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落实集体所有权,建议农户自愿退出、闲置等宅基地收回由集体所有权主体占有并使用,农户流转宅基地须得到集体所有权主体同意并收取相应管理费。
其次,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确保农民户有所居。其一,强化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管制,维护农民土地利益,保障改革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其二,不得强制农户退出宅基地资格权与鼓励有条件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其三,确定动态的宅基地资格权,既能鼓励进城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又能保障进城失败农民具有返乡的退路。
最后,激活农民宅基地经济价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其一,强化宅基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其二,参考农地“三权分置”,在符合国家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赋予宅基地使用权类似农地经营权的产权权能,允许其突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限制。其三,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政策契机,允许闲置、回收的宅基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促进乡村振兴
首先,确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所有权主体,解决入市的主体问题。其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需要强化集体所有权的国家管制,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其二,确认和重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参考农地、宅基地,确认村民委员会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赋予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法人资格。
其次,取消存量、增量的限制,扩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范围,解决哪些地可以入市的问题。建议取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增量的区分,以现行有效的规划为依据,按照现有规划和用途管制属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均可以纳入入市范围。如按照现行规划和用途管制,闲置宅基地、公益性建设用地、废弃土地通过整治,可以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最后,构建国家、集体、土地使用者、农民个体各方收益的分配格局,并适当向农民倾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应构建国家、土地使用者、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体各方共同收益的分配格局。直接分配给农民的收益,具体发放方式由集体内部自行决定。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方式入市的,可按照以上方式确定个体农民或农户的股权,按照年度进行分红,并鼓励农民将其分红或其他资金再次入股,以此扩大入股企业的流动资本,使得农民能够从中获得长久利益。
[张少停系郑州轻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研究员,梅菁圆系郑州轻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本文系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城乡融合视域下河南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路径优化研究”(项目编号:252400410179)]
